ODS和HFCs全链条监管新规落地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自2026年3月1日起,进一步强化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以下简称管控物质)全链条监管,对不同行动主体提出如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配额许可管理
生产(含副产)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并按额度生产。
注: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
二、销售企业:备案管理
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
销售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
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注意:《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之间进行,即销售单位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销售企业购买ODS,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企业销售ODS,不得向个人销售ODS及其混合物。销售企业售卖ODS时需核实购买企业是否在国家系统中备案。违者将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三、使用企业: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对以下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
1.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
2. 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
3. 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
对以下使用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 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 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 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 管控物质(除尘剂)复配单位;
6. 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 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单位;
8. 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用途使用单位。
无需备案的单位:
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制冷空调设备和系统,以及商超、冷库、粮库等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安装服务的情形,属于使用含管控物质的产品或制成品,无需备案。
使用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进行。
四、维修、报废、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备案管理
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总结一下
自2026年3月1日起,中国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实施更严格的全链条监管,主要涉及配额许可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对不同主体的具体要求:
生产企业:实施配额许可管理。生产(含副产)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并按额度生产。
销售企业:实施备案管理。销售单位需通过指定系统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非首次申请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特别注意:销售对象只能是已备案或获许可的单位,严禁向个人销售,且需核实购买方资质,违者将受处罚。
使用企业:分为两类。
配额许可管理:针对HCFCs年使用量大的单位及特定用途(如CTC提纯)单位。
备案管理:针对原料用途、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安装、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使用等大多数使用单位。普通的制冷设备使用者(如商超、个人)无需备案。
维修/回收/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从事含管控物质设备维修、报废处理及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活动的单位均需备案。
其他关键要求:
混合物监管: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混合物也纳入监管范围。
产品标识: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必须在其产品上清晰标明所含管控物质的品种、含量等信息。
信息追溯:全链条监管依托“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和信息管理。
制冷行业的影响
这份将于2026年3月1日落地的新规,对制冷剂行业的影响是全方位且深远的。它将通过重塑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等全链条的规则,驱动整个行业进行一次深刻的绿色转型。
具体来看,新规对不同环节的企业将产生以下核心影响:
| 产业链环节 | 核心影响 | 应对要求 |
|---|---|---|
| 生产企业 | 供给端硬约束:二代制冷剂(HCFCs)配额持续削减,三代制冷剂(HFCs)进入总量管控阶段,生产端"天花板"确立。 | 严守配额上限,优化产品结构,转向高附加值、低GWP的替代制冷剂(如R32、天然工质)。 |
| 销售/流通企业 | 交易合规化"洗牌":禁止向个人销售,严禁销售给未备案单位,合法、可追溯的交易渠道成为唯一选择。 | 须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完成备案。交易时需在官方系统核实买方资质,建立完整购销台账并保存至少3年。 |
| 使用企业 (制造/安装) | 采购与合规成本上升:合规采购是法律红线,供应受限和合规成本传导可能导致原料采购成本上升。冰箱冰柜行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已禁止生产以HFCs为制冷剂的产品。 | 备案/配额:多数制冷设备制造、安装单位需向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HCFCs年使用量超100吨的单位还需申请配额。需按季度报送数据。 |
| 维修/回收企业 | 后端责任明确化:维修、报废环节的制冷剂管理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倒逼行业规范化,并可能催生规范的废旧制冷剂回收市场。 | 从事含管控物质设备维修、报废的单位需向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保存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年度报送数据。 |





